(2015)昌中民二终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蒋建明与杨文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建明,杨文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二终字第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建明,男,汉族,1972年8月23日出生,现住浙江省富阳市。委托代理人:蒋建新,系上诉人的哥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文奎,男,汉族,1969年9月9日出生,现住昌吉市。上诉人蒋建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4)昌民二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蒋建明的委托代理人蒋建新、被上诉人杨文奎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5月19日,上诉人蒋建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蒋建明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建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上诉人蒋建明负担。审 判 长 张 进 羽代理审判员 孜来汗·司马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