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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交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爱国与李梅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国,李梅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48号原告李爱国,居民。被告李梅香,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发展区玄武东街38号。法定代表人宁延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长春,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惠,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爱国与被告李梅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闽军代理审判员  郝 琳人民陪审员  杨永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