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居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本院民庭与锦益棉麻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9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安居区锦益棉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居执字第267号移交执行人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被执行人遂宁市安居区锦益棉麻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6509063-4,公司地址遂宁市安居区工业园区。本院在执行本院民一庭移交执行遂宁市安居区锦益棉麻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为:生效的2014安居民初字第1738号民事调解书)诉讼费一案中,经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遂宁市安居区锦益棉麻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20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遂宁市安居区锦益棉麻有限公司资产尚处于评估拍卖阶段,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4)安居民初字第1738号民事调解书中对诉讼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被执行人有资产可供执行时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勐审判员 王 银审判员 谢国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一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