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谢应山与许秀平、纪福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应山,许秀平,纪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337号申请执行人谢应山。被执行人许秀平。被执行人纪福梅。关于谢应山与许秀平、纪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开民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3520元,执行费2803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程存存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到银行等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欠债较多,现已躲债在外,具体地址不详,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许秀平所有的如皋市西欧名邸3号楼201室房屋,现该房屋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程存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