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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管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重庆郎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夏川、四川万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西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郎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四川西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万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夏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管初字第41号原告重庆郎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志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志冉。委托代理人袁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西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万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军。被告夏川,男,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郎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西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万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夏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四川西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四川西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和四川万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夏川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南川区,三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成都市成华区辖区内。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重庆郎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西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中载明工程地点为东林商业广场,未明确东林商业广场的具体位置。原告方虽向本院提交了一份书证证明项目华润置地·东林项目的工程地址为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将军碑村5、6组,东林村1组,但原告无证据证明案涉合同载明的东林商业广场项目即是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华润置地·东林项目,且该书证系一份网页打印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从查证。故依本案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辖区内。综上,无论依据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本案都不应由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