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宏波、羊绍莉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羊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库刑初字第763号公诉机关库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0年7月20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库车县曙光家电商场负责人,住库车县,无前科。2015年3月2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库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羊某某,女,汉族,1974年3月1日出生,专科文化程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库车支公司业务员,住库车县,无前科。2015年3月2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库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库车县人民检察院以库检公诉刑诉(2015)第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羊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库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魏天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注册成立库车县曙光家电商场,其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零售和维修。2009年国家开始实施家电下乡惠民政策后,曙光家电商场加入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开始从事家电下乡经营活动。2010年3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库车县财政局、库车县经贸委签订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协议书。协议约定:库车县财政局、经贸委授权曙光家电商场经销家电下乡中标产品,代理库车县财政局、经贸委审核并现场垫付补贴资金,曙光家电商场定期向库车县财政局、经贸委提交代理审核材料并进行代垫补贴资金结算。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销售家电下乡产品过程中,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利用代为审核购买人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对补贴对象现场垫付补贴资金的便利条件,伙同其妻子羊某某,采取虚构购买人、虚报销售数量、卖小报大等手段,将靳国玲、阿布拉艾则孜、努尔东吾守尔等21人的虚假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管理系统,从库车县财政局骗取补贴资金合计人民币15659.41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贪污所得赃款15659.41元已全部退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营业执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关于调整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兑付方式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库车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协议书、虚构补贴人员的身份证及户口本、销售发票、家电下乡产品标示卡、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表、家电下乡补贴申报汇总表、转账支票、记账凭证、曙光家电商场账号明细交易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受国家机关委托,在经销家电下乡产品期间,伙同被告人羊某某利用代为审核购买人资格的便利条件,采取虚构购买人、虚报销售数量、卖小报大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库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羊某某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羊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羊某某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赃款已退还,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羊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依法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羊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冀俊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