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民字第2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祖强与张均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2856号申请执行人赵祖强。被执行人张均良。原告赵祖强与被告张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东南商初字2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祖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均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祖强未实现债权1288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赵祖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285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钢代理审判员  朱晓婷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徐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