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1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551号原告黄某,被告李某。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玉人民陪审员  蔡新友人民陪审员  史春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