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协民一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田瑜与马清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瑜,马清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协民一初字第33号原告:田瑜。被告:马清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瑜诉马清娟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纠纷解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九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