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柞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代富霞与吴鹏、毛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富霞,吴鹏,毛家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柞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代富霞,女,汉族,生于1988年2月13日,陕西省柞水县人,农民。被告吴鹏,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9日,陕西省柞水县人,农民。被告毛家芳,女,汉族,生于1994年2月1日,陕西省柞水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富霞与被告吴鹏、毛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富霞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富霞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富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富霞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吉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詹绪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