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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济民初字第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房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济民初字第0199号原告房某。委托代理人丁祥,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严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