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济民初字第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房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济民初字第0199号原告房某。委托代理人丁祥,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严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