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一法知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好歌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一法知民初字第381号原告深圳某公司,住所地:广东某。法定代表人李健某某。委托代理人唐淑萍,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某公司,住所地:广东某。法定代表人曾龙某某。委托代理人梁华民,系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可坚,系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某。本院认为,原告的撤某,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某公司。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由原告深圳某公司。审 判 长 朱丽斯审 判 员 井 旌人民陪审员 苏敏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翁炜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