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09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旭与雷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0947-1号原告张廷国,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况树金,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张廷国与被告况树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张廷国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5)南法民保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4年12月30日冻结了况树金在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期债权22万元。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张廷国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廷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况树金��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期债权22万元。审判员 范云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 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