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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邱文荣与吴昌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文荣,吴昌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文商初字第84号原告:邱文荣,驾驶员。被告:吴昌友。原告邱文荣为与被告吴昌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由审判员赵丽芳与人民陪审员沈伍祥、傅利群组成合议庭,因工作变动原因,依法变更由代理审判员李晶晶与人民陪审员沈伍祥、傅利群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吴昌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同日,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吴昌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的50万元存款及在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50万元存款。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财产保全的申请,同日,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告吴昌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的50万元存款及在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50万元存款的冻结。本案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邱文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昌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邱文荣起诉称:被告吴昌友以建房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4年7月22日和2014年11月17日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被告汇款60万元和100万元,为其归还信用社的借款。被告吴昌友于2014年11月17日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吴昌友向原告借款160万元,但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吴昌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为证明其起诉的事实,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及收入证明各1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吴昌友户籍证明1份,以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借条1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跨行汇款申请书2份,以证明被告吴昌友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吴昌友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被告吴昌友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核无异,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直接关联性,其证明效力应予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22日,被告吴昌友向原告借款60万元,原告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给被告吴昌友账户60万元。2014年11月17日,被告吴昌友再次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原告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给被告吴昌友账户100万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吴昌友今借到邱文荣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正,借款人吴昌友,2014年11月17日”,未约定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能将款项的来源、交付经过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偿还借款。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昌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昌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邱文荣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被告吴昌友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沈伍祥人民陪审员  傅利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