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2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刘才与查干巴特尔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才,查干巴特尔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114号原告刘才,男,194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查干巴特尔,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刘才与被告查干巴特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