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余某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433号原告余某,女。被告黎某某,男。原告余某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被告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某诉称,余某与黎某某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11年8月24日在会理县老街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7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黎泓麟。因双方认识时了解甚少,缺乏感情基础,且两人性格差异太大,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余某认为已无法与黎某某继续共同生活。双方曾经协商离婚,但无法达成协议。为此,余某请求判令与黎某某离婚;婚生子黎泓麟随黎某某生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被告黎某某辩称,余某与黎某某系自由恋爱,现在孩子黎泓麟年龄太小,黎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余某坚持离婚,需退还当初结婚时给付的彩礼钱40000元,平均承担共同债务20000元,婚生子黎泓麟随黎某某生活,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原告余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人口信息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两本。拟证实双方存在婚姻关系及婚生子黎泓麟的身份情况。被告黎某某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可,本院全部予以采信。被告黎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余某与黎某某于2010年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8月24日,双方在会理县老街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7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黎泓麟。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缺乏沟通产生矛盾。本院认为,余某与黎某某从自由相识恋爱、登记结婚、生育儿子至今已有五年之久,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无根本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若夫妻双方加强沟通,彼此理解,互相包容,是能够继续共同生活的。原告余某认为与黎某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余某与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30元,由余某负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舒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