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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卢树安与吴栩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树安,吴栩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73号原告:卢树安,住广东省增城市。委托代理人:郭丹婷,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栩靖,住广东省增城市。原告卢树安诉被告吴栩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树安的委托代理人郭丹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栩靖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树安诉称:2014年10月22日,被告因业务资金周转需要分别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及80万元,合计人民币1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间的月利率为23‰。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借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给被告。但是,被告一直没有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息,被告却以多种借口拖延,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仍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暂计69000元(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利息从2014年10月22日起按23‰/月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4年12月22日止),本息合计1069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栩靖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被告于2014年10月22日分两次向其借款合计100万元。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80万元、2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23‰,两份合同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于当天分两次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共10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借据》确认收到借款。但借款后,被告没有归还过任何款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提供了《借款合同》、《借据》以及相应的支付证明,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明内容予以采纳。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依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10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23‰,但该利率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应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原告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栩靖向原告卢树安返还借款100万元,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卢树安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逾期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430元,由被告吴栩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丽    娜审 判 员 董    斯    颍人民陪审员 王    荷    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少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