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6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赵根华等与北京市城市改建综合开发公司管理人办公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根华,吕淑瑞,北京市城市改建综合开发总公司管理人办公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6839号原告赵根华,男,1935年7月12日出生。原告吕淑瑞,女,1941年10月3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城市改建综合开发总公司管理人办公室。管理人负责人孙红军,北京市城市改建综合开发总公司管理人组长。委托代理人陈广贺,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伟,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城市改建综合开发总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原告赵根华、吕淑瑞与被告北京市城市改建综合开发总公司管理人办公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赵根华、吕淑瑞诉称:我二人系夫妻关系。吕淑瑞于2002年7月20日承租了丰台区万柳园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2008年被告在丰台区万柳园小区贴出公告宣布进行房改,但直到2013年10月,被告才开始房改工作,被告的行为失职失信,令我二人多交纳了5年的房屋租金,故我二人起诉要求被告退还5年的房屋租金8540元。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交的(2012)二中民破字第00588-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2)二中民破字第00588-2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城市改建综合开发总公司已破产,但该公司尚未注销,故原告应以北京市城市改建综合开发总公司为被告进行起诉,原告的起诉属于主体错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根华、吕淑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