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2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刘胜与陈甲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陈甲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756号原告刘胜,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甲实,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胜与被告陈甲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胜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胜负担。审判员 林 三 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珺滢(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