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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2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刘胜与陈甲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陈甲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756号原告刘胜,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甲实,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胜与被告陈甲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胜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胜负担。审判员 林  三  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珺滢(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