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761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玉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利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