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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闫文平与被告白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文平,白爱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201号原告闫文平,男,1972年8月27日生,汉族,忻府区人。被告白爱军,男,1981年9月19日生,汉族,忻府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文平与被告白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因被告已经给付原告赔偿款10000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晋宇审判员  高慧杰审判员  贾晓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梅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