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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东良与刘守坤、周口鑫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良,刘守坤,周口鑫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417号原告李东良,男,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刘守坤,男,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周口鑫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周口市。法定代表人孙秋峰,经理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冯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东良诉被告刘守坤、周口鑫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东良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良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守坤、周口鑫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冠启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朱东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