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国耀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国耀,高明文,XX东,雒建华,李明财,李小明,韩敬军,陈芳玉,王斌,寇宗燕,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95号申请人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涌,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玉泉,该社职员。被执行人韩国耀。被执行人高明文。被执行人XX东。被执行人雒建华。被执行人李明财。被执行人李小明。被执行人韩敬军。被执行人陈芳玉。被执行人王斌。被执行人寇宗燕。被执行人许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三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法院将被执行人的工资予以扣划。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执字第1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福荣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赵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