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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行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定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君、刘景斋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君,刘景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定行执字第137号申请人定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许伟,职务:局长。被申请人张君,农民。被申请人刘景斋,农民。定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25日依据其作出的(2015014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申请人定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张君、刘景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定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2015014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审 判 长  许鹏举审 判 员  孙 磊代理审判员  宋国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