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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英超、尚小莉、臧允东、尚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英超,尚小莉,臧允东,尚小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商初字第825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法学。委托代理人高相洋。委托代理人巩昊,该社职工。被告孙英超。被告尚小莉。被告臧允东。被告尚小兵。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英超、尚小莉、臧允东、尚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诗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相洋、巩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英超、尚小莉、臧允东、尚小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8月31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0万元,于2011年8月15日到期,贷款由臧允东、尚小兵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逾期后,原告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收未果,目前尚欠本金200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代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孙英超未答辩。被告尚小莉未答辩。被告臧允东未答辩。被告尚小兵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孙英超与被告尚小莉系夫妻关系。2010年8月31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孙英超(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主要条款约定:借款金额200000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2010年8月31日至2011年8月15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借款金额内,借款人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贷资金,每笔借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以每个借款人的借款凭证记载为准;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如与借款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借款月利率为9.735‰,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月结息;违约责任为,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借款凭证载明的利率加收50%的逾期利息;对借款人贷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合同另行签订。合同中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同日,原告(债权人)与被告孙英超(债务人)、被告臧允东(保证人)、尚小兵(保证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11年8月15日止,在债权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的债权的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贰拾万元整提供担保;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合同中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被告孙英超向原告出具了贷转存凭证一份,载明:贷出日是2010年8月31日,到期日是2011年8月15日,利率9.7350‰。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四被告均未还款。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贷转存凭证、户口本复印件、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均属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经原告催要四被告未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提交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能够证实在诉讼时效内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孙英超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笔贷款发生于被告孙英超与被告尚小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孙英超与被告尚小莉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臧允东、尚小兵自愿为被告孙英超向原告申请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提交的担保人履行责任催收通知书的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在担保期间及诉讼时效内向两担保人主张过权利,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臧允东、尚小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其在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孙英超、尚小莉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英超、尚小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二、被告孙英超、尚小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本金200000元,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0年8月31日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三、被告臧允东、尚小兵对上述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孙英超、尚小莉追偿。如果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诗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坤—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