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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法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徐秀山与姜凤鸣、寻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秀山,姜凤鸣,寻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徐秀山,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姜凤鸣,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寻丽丽,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秀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凤鸣、寻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海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房产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现已办理完毕,并且房屋已交付,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海峰审 判 员  陈富友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天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