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9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15民诉保65刘飞诉易胜利、曹兴海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飞,易胜利,曹兴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979-1号原告刘飞,男,汉族,1980年8月3日生,住襄阳市。被告易胜利,男,汉族,1973年4月1日生,住襄阳市。被告曹兴海,男,1953年9月17日生,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飞与被告易胜利、曹兴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飞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易胜利、曹兴海4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刘飞、刘欣欣夫妇提供了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民发世纪城7幢1单元23B层3室的房产(房产证号:襄樊市樊城区字第700639**号)作为担保,并同意本院对担保财产进行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刘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对担保财产亦同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易胜利、曹兴海4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刘飞、刘欣欣共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东风汽车大道香樟苑5幢4单元1层2室房屋(房产证号:襄樊市樊城区字第700639**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胜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