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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董虎彪与上海续辉餐饮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虎彪,上海续辉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798号申请执行人董虎彪,男,1973年9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现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王颖佩(系原告妻子),住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上海续辉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姜洪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原告董虎彪诉被告上海续辉餐饮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续辉餐饮有限公司离开住所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存款、股票、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董虎彪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后再予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7765号民事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波达审判员  XX敏审判员  安文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