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知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顺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60号原告中山市顺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集中新建区凤凰路9号D栋首层A区厂房。法定代表人徐鹏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立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学锋。委托代理人万琦。第三人杭州德豪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塘康路268号。法定代表人林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爱东,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山市顺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简称顺康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第2406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杭州德豪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德豪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鹏杰、委托代理人刘立国,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孙学锋、万琦,第三人德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爱东、原委托代理人郭锦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诉决定系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就第三人德豪公司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原告顺康公司拥有的名称为“用于燃气/供水塑料管道系统的示踪线”的第201020641919.6号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已被第2054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无效,因此,被诉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以及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技术方案为:“用于燃气/供水塑料管道系统的示踪线,其特征在于其至少有一条钢芯,钢芯表面镀有铜层,镀有铜层的钢芯整体包覆有外保护层;所述镀有铜层的钢芯设置为两条,每条镀有铜层的钢芯均包覆外保护层,两条钢芯的外保护层粘连在一起。”德豪公司提交的附件5公开了一种铜镀钢合金复合材料,其包括外表的铜层和铜层内侧的钢芯线,其中铜层是在钢芯线上电镀而成。附件5还公开了该材料具备良好的导电性的同时具有更高的强度,可以作为电话线、编织线、避雷线、屏蔽线等之用。由此可见,附件5公开了一种具有良好导电性以及更高强度的电镀有铜层的钢芯线,权利要求2与附件5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镀有铜层的钢芯设置为两条;(2)镀有铜层的钢芯整体包覆有外保护层,且两条钢芯的外保护层粘连在一起;(3)将该钢芯线用于燃气/供水管道系统的示踪线。附件2公开了一种燃气PE管道示踪线方法及其探测技术,其公开了为了探测聚乙烯(PE)燃气管道的位置,在铺设过程中将1(或2)条导线(简称示踪线)与PE管道一起埋入,为间接探测PE管道位置提供物理前提。由此可见,附件2已经公开了使用导线作为塑料管道系统的示踪线的技术手段,即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3);此外,附件2还公开了可以将两条导线一起埋入管道,且使用多股导线具有探测信号强、施工方便、不易断线等效果,因此,附件2也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且其在附件2中所起的作用于在权利要求2中相同,均为提供良好导电性和更高的抗拉强度。附件3公开了一种一线多芯的胶皮铝线,其多个具有塑料胶皮1的铝芯导电线通过胶皮和胶皮之间相互粘连在一起(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图1),如此设置可以起到芯与芯之间相互绝缘以及与外界绝缘的效果,并且可以防腐、防水。由此可见,附件3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且其在附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2中的作用相同,均为实现绝缘、防水、防腐等。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附件5与附件2和附件3相结合,从而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并得到绝缘、防水、防腐、抗拉以及信号强度大的示踪线。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可以直接预料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外保护层由聚乙烯材料制成”。对此,附件2公开了选择有塑料绝缘层的铜芯导线作为示踪线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具体选择本领域常见的聚乙烯塑料材料作为外保护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给相应的技术方案带来实质性贡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顺康公司认为,附件2中的两条线属于不同的线,无法给出相互粘连的启示,这与本专利不同;本专利的双线可以形成回路,在施工中实施检测;本专利的双线使用寿命长,抗拉强度高。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附件2中并未指出其两条线属于不同的线,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从附件2公开的内容中得出其是两条不同的线的结论,顺康公司的主张没有依据;对于双线形成回路并在施工中检测是否安装正确的效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最基础的检测安装正确的方法,在附件2公开了双线的情况下,这一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综上,在第2054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无效,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无效。原告顺康公司诉称:首先,被告认定的权利要求2与附件5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2)为“镀有铜层的钢芯整体包覆有外保护层,且两条钢芯的外保护层粘连在一起”。原告认为,区别技术特征(2)应该划分为两个区别技术特征,被告概括为一个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技术特征划分的要求。其次,附件3公开的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所起作用是不同的。附件3中胶皮的作用是使拉多条线外观整洁、美观,减轻安装工人的劳动强度。而权利要求2中外保护层起的是绝缘、防水、防腐等作用,还要达到不能掩盖或减弱电流信号强度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要求外保护层采用外层单边厚度为1mm的高密度PE材料(说明书第4页(0012)),被告没有考虑二者所起的作用及其所达到的技术效果的不同,只是简单地将其与附件3进行比对,违反了《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应根据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基于上述两个错误,被诉决定对创造性判断的方法和事实认定错误,并导致结论错误。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维持被诉决定。第三人德豪公司述称:一、被告对区别技术特征的划分是正确的。二、本专利金属线芯外的胶皮与附件3中公开的胶皮及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的电线、信号线胶皮并没有任何区别,两者所起的作用和效果是完全相同的。附件2中也给出了示踪线应具备耐腐蚀和绝缘的技术启示。三、原告起诉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在无效过程中并没有提及。本院经审理查明:被诉决定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7月6日授权公告的第201020641919.6号、名称为“用于燃气/供水塑料管道系统的示踪线”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是2010年11月30日,权利人是顺康公司。2013年5月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0541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2以及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2014年3月3日,德豪公司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相关证据,其中:附件2系2010年第4期《勘察科学技术》中《燃气PE管道示踪线方法及其探测技术》一文。附件2公开了为了探测聚乙烯(PE)燃气管道的位置,在铺设过程中将1(或2)条导线(简称示踪线)与PE管道一起埋入,为间接探测PE管道位置提供物理前提。附件2还公开了可以将两条导线一起埋入管道,且使用多股导线具有探测信号强、施工方便、不易断线等效果。附件3系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8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01251692.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件3公开了一种一线多芯的胶皮铝线,其多个具有塑料胶皮的铝芯导电线通过胶皮和胶皮之间相互粘连在一起。附件5系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6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200920049463.1号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件5公开了一种铜镀钢合金复合材料,其包括外表的铜层和铜层内侧的钢芯线,其中铜层是在钢芯线上电镀而成。附件5还公开了该材料具备良好的导电性的同时具有更高的强度,可以作为电话线、编织线、避雷线、屏蔽线等之用。2014年3月27日,针对德豪公司提交的无效请求,顺康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是在钢芯表面镀有铜层,附件2完全采用铜芯,二者结构不同;附件2是两条不同的示踪线,无法给出其外保护层粘连在一起的启示,虽然附件3公开了多芯的胶皮线相互粘连在一起,但无法与附件2结合。本专利可以在施工过程中实施检测,具备使用寿命长,抗拉强度高等特点,具备创造性。2014年9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2以及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无效。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专利授权文本、附件2、附件3、附件5、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以及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否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技术方案为:用于燃气/供水塑料管道系统的示踪线,其特征在于其至少有一条钢芯,钢芯表面镀有铜层,镀有铜层的钢芯整体包覆有外保护层;所述镀有铜层的钢芯设置为两条,每条镀有铜层的钢芯均包覆外保护层,两条钢芯的外保护层粘连在一起。附件5公开了一种铜镀钢合金复合材料,权利要求2与附件5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镀有铜层的钢芯设置为两条;(2)镀有铜层的钢芯整体包覆有外保护层,且两条钢芯的外保护层粘连在一起;(3)将该钢芯线用于燃气/供水管道系统的示踪线。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否应划分为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专利创造性的评价并无实质影响。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附件2已经公开了使用导线作为燃气管道系统的示踪线的技术手段,即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3);附件2还公开了可以将两条导线一起埋入管道,且使用多股导线具有探测信号强、施工方便、不易断线等效果,即附件2也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另外,附件3公开了一种一线多芯的胶皮铝线,其多个具有塑料胶皮的铝芯导电线通过胶皮和胶皮之间相互粘连在一起,由此可见,附件3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原告主张附件3中胶皮的作用是使拉多条线外观整洁、美观,减轻安装工人的劳动强度,而权利要求2中外保护层起的是绝缘、防水、防腐等作用,二者作用不同。对此本院认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公知,附件3中的胶皮同样能够起到绝缘、防水、防腐的作用。原告还主张为达到不能掩盖或减弱电流信号强度的技术效果,本专利要求外保护层采用外层单边厚度为1mm的高密度PE材料。对此本院认为,外保护层的具体厚度并未在本专利权利要求中加以限定,故此并不构成权利要求2与附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原告强调本专利的两条钢芯可以形成回路,具有检测产品安装施工正确与否的有益效果,与附件2不同。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本专利说明书对于上述效果并未记载,事实上本专利并非仅涉及两条钢芯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至少有一条钢芯”的技术方案,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提到“钢芯的数量还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为三条或三条以上”;另外,双线形成回路用于检测安装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综上,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5、附件2、附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外保护层是由聚乙烯材料制成”,对此,附件2已经公开了选择有塑料绝缘层的铜芯导线作为示踪线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采用聚乙烯材料制成外保护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综上所述,被诉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山市顺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中山市顺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丽婷人民陪审员 李淑云人民陪审员 郭灵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谭乃文书 记 员 宋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