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2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晓龙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晓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2454号罪犯赵晓龙,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和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晓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一中刑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执行刑期自2012年1月7日起至2021年1月6日止。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晓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晓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赵晓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晓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月7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