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行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凡清与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凡清,仙桃市公安局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行初字第00017号原告李凡清,男,1974年3月1日出生,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赵莎,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仙桃市人。被告仙桃市公安局号。法定代表人段少斌,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樊洪波,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曾利华,系该局工作人员。2015年3月16日,本院受理了原告李凡清诉被告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决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凡清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凡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凡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凡清负担。审 判 长 秦武山审 判 员 王建亮人民陪审员 周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