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8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陈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陈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512号原告姚某某,男。被告陈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陈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志峰人民陪审员 李会仁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唯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