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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友与WeiXingYou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友,WeiXingYou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60-1号申请执行人陈友。委托代理人朱恩平,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WeiXingYou(中文译名韦兴友),美国人。申请执行人陈友与被执行人WeiXingYou(中文译名韦兴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东执字第16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WeiXingYou(中文译名韦兴友)出境,并扣留其有效护照(护照号488164634)。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WeiXingYou(中文译名韦兴友)的出境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念明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简钱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晓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