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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调确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军、郑德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调确字第12号申请人赵军,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代理人卢衍水,男,漳平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人郑德谊,男,汉族,住漳平市。委托代理人邓世杰,男,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赵军、郑德谊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军、郑德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19日经漳平市调解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郑德谊应支付申请人赵军因劳务受伤住院治疗医疗费共计人民币37000元,扣除申请人郑德谊已支付的人民币7000元,尚欠人民币30000元。付款期限:2015年6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元;2015年10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元。二、若申请人郑德谊未按上述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余欠款视为到期债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庄金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刘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