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董新青诉被告吕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新青,吕学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239号原告:董新青,女,195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周口路95号6号楼一单元502户。被告:吕学忠,男,汉族,住莱阳市古柳镇泉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新青诉被告吕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新青撤回对被告吕学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6.5元。审判员 初胡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