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3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991号原告刘某,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孙某,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杜某,男,57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审判员刘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赵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