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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淑玲与被告孙燕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玲,孙燕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00149号原告孙淑玲。委托代理人李保梅、祝美英,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燕梅。委托代理人任建明。原告孙淑玲与被告孙燕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淑玲委托代理人李保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燕梅委托代理人任建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曾经委托被告帮助出售南阳的��产一处,事后被告一直持有该30多万元的房款,没有归还原告。后来被告又从原告那里借到18万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归还。2014年11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书面借条两份,一份30万元(注明:2015年4月30日为还款日),一份18万元。而今还款日已到,被告再一次推脱,原告无奈,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48万元。本案的立案费等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欠原告48万元一事属实,其中18万元为借款,30万元为原告售房款。原告借钱帮助被告解燃眉之急,被告一直心存感激,也想方设法增加收入以能尽快归还原告借款。近年经济大气候不好,再加上被告过于轻信他人,在投资方面多次被骗,目前正在出售位于中州东路的住房归还借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上旬,原告孙淑玲委托被告孙燕梅将其位于南阳市长江东路的房子出售,但被告孙燕梅将其出售后,却未将300000元售房款支付给原告孙淑玲,于是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1月17日签订借条一份,载明:“借条孙燕梅借孙淑玲现金300000元。借款人孙燕梅。注:2015年4月30日还款。”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另一份借条,载明:“借条孙燕梅借孙淑玲现金180000元。借款人孙燕梅。”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两份借条等证据在卷为凭,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两份借条,内容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原被告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原被告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孙淑玲已按照约定向被告孙燕梅提供了借款本金480000元,被告孙燕梅也应当���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孙燕梅却未能及时向原告孙淑玲清偿,因此,被告孙燕梅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限期付清借款的责任。故原告孙淑玲要求被告孙燕梅偿还借款本金4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孙燕梅支付原告孙淑玲借款48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元,保全费3618元,由被告孙燕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法院。审判长  李征宇审判员  孙小乐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