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汴民终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田美红与姬瑞松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姬瑞松,田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70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姬瑞松,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田美红,女,汉族,1979年6月14日出生。上诉人姬瑞松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4)龙法民初字第7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开封市龙亭区北书店办事处县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及一审法院核实情况,一审原告起诉时,一审被告姬瑞松在开封市龙亭区西大街小区3号楼3单元6号楼居住满一年以上,对其经常居住地予以认定。本案应由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宗振宇审 判 员 苏 芳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