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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仁江与陈定忠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仁江,陈定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653号申请执行人:陈仁江。被执行人:陈定忠。原告陈仁江与被告陈定忠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31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仁江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定忠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给付申请人陈仁江价款21972.20元,并赔偿利失损失(利息按本金21972.20元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定忠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陈定忠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其配偶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3月10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定忠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定忠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6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陈金玲执 行 员 林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