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姜万、姜新明与贺练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万,姜新明,贺练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741号原告姜万,男。原告姜新明,男。委托代理人秦赛,宁乡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练文,男。委托代理人欧云华,宁乡县煤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姜万、姜新明与被告贺练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万、姜新明于2015年5月19日以被告贺练文全部结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万、姜新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姜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姜万、姜新明负担。审判员 文 彬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喻金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