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8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890-1号陈家德与万朋达公司、万勇、陈冉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890-1号原告陈家德。被告襄阳万鹏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万鹏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冉。被告陈冉。被告万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德与被告万鹏达公司、陈冉、万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家德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万鹏达公司、陈冉、万勇7304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房租收入)采取保全措施,原告陈家德用位于襄城区南大街8号2幢4层242号房屋(房产证号: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000254**号)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家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保障担保财产的有效性,本院依职权将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万鹏达公司、陈冉、万勇的银行存款730400元,或查封被告万鹏达公司、陈冉、万勇价值730400元的其他财产(或房租收入)。查封原告陈家德所有的位于襄城区南大街8号2幢4层242号房屋(房产证号: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000254**号,建筑面积为153.23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苏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洪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