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刘晨光与廉凯丽、李振华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晨光,廉凯丽,李振华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保字第23号申请人刘晨光,男,41岁。被申请人廉凯丽,女,24岁。被申请人李振华,男,30岁。申请人刘晨光与被申请人廉凯丽、李振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对被申请人廉凯丽所有的车牌号为蒙HQ19**号别克牌轿车户籍予以冻结并对该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25万元现金(已汇入我院案件款账户)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廉凯丽所有的车牌号为蒙HQ19**号别克牌轿车户籍予以冻结并对该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玉申审判员 风 雷审判员 贾艳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秀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