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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金春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春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32号罪犯金春荣,别名金国忠,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于福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9日作出(2004)宁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金春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2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78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1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22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7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2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春荣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有违规累计扣4分:2013年7月31日因私藏管控物品扣2分;2014年9月10日因私自将公示内容擦掉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错误,能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均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2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得达标分18.6分。2012年、2013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春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4月11日至2022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