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桂林国际电线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资源县资能水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376号原告桂林国际电线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41号。法定代表人周本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玉群,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资源县资能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资源县水利局综合大楼五楼507室法定代表人莫异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国际电线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资源县资能水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国际电线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已与被告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国际电线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972元,诉讼保全费878元,共计185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