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邳官商初字第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洪林与井洪林、张爱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洪林,张爱朵,尹玉章,王计全,井广元,井再攀,井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官商初字第098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乔建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海洋,公司职工。被告井洪林,农民。被告张爱朵,居民。被告尹玉章,农民。被告王计全,农民。被告井广元,农民。被告井再攀,农民。被告井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井洪林、张爱朵、尹玉章、王计全、井广元、井再攀、井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审 判长  李 振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