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官商初字第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洪林与井洪林、张爱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洪林,张爱朵,尹玉章,王计全,井广元,井再攀,井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官商初字第098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乔建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海洋,公司职工。被告井洪林,农民。被告张爱朵,居民。被告尹玉章,农民。被告王计全,农民。被告井广元,农民。被告井再攀,农民。被告井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井洪林、张爱朵、尹玉章、王计全、井广元、井再攀、井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审 判长 李 振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