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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2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广东肇庆德通有限公司与重庆超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肇庆德通有限公司,重庆超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2029号原告广东肇庆德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新圩镇榄树桥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3280010-2。法定代表人陈学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玉欢,男,土家族,1988年9月2日生。被告重庆超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四路168号D座,组织机构代码75007692-8。法定代表人晏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东隆,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肇庆德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超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肇庆德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超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8元,由原告广东肇庆德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元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