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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华民初字第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苗亚军与汤茂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亚军,汤茂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577号原告苗亚军,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亚,沭阳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茂礁,居民。原告苗亚军诉被告汤茂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苗亚军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亚军负担。审判员  赵大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