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赵义雯与赵宗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仪雯,赵宗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江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赵仪雯,女,汉族,住拉萨市。法定代理人赵红利,女,汉族,住拉萨市。被执行人赵宗昌,男,汉族,住江孜县。申请执行人赵仪雯与被执行人赵宗昌抚养费一案,申请执行人赵仪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孜县人民法院(2007)江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号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48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宗昌自动支付抚养费4800(肆仟捌佰)元,本案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向之规定,裁定如下:江孜县人民法院(2007)江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旦增布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查巴旺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