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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二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闻祥光、金桂香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祥光,金桂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320号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职务:董事长被告:闻祥光,男,汉族,住址:高安市。被告:金桂香,女,汉族,住址: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闻祥光、金桂香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闻祥光、金桂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幸小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