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588号原告李某某,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诏安县。被告张某某,女,1978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自愿与被告另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汤才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剑峰附注引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